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93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实行统一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成本合理分担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部)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所在设区市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
省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可在所在地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5%。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其中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要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变更手续。驻济省(部)属公办幼儿园到省物价局办理,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到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规定,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鲁教前字〔1992〕1号、鲁价费发〔1998〕352号、鲁价费发〔2002〕249号、鲁价费函〔2003〕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3.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