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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票据缴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76号)

发布时间:2013-12-04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缴销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缴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保管的符合缴销条件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缴、审核和销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财政票据的缴销管理工作,任何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销毁财政票据。

第二章财政票据缴销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缴销范围:

(一) 保管期限已满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 因政策调整必须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三)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后,原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

(四)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执收单位已使用的相应财政票据存根和尚未启用的财政票据。

第五条 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为5年。个别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财政票据保存期限,但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缴销方式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缴销方式包括:送达缴销、现场缴销、委托缴销。

(一) 送达缴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将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审验,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销毁;

(二) 现场缴销。财政票据用量大的单位将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将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直接送达财政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

(三) 委托缴销。上级财政部门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缴销上级财政部门发放的符合销毁条件的财政票据。委托缴销适用于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驻异地,且财政票据缴销量大,不便送达同级财政部门缴销的单位。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缴销程序

第七条 财政票据缴销程序是指部门(单位)对需要缴销的财政票据进行申报,财政部门组织审核、销毁的程序。

申报程序。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对需要缴销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票据缴销申请,填报《山东省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和《财政票据缴销清单》(见附表),并加盖公章。

审核程序。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票据缴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核对财政票据种类、数量、财政编码,并对财政票据进行核销。

销毁程序。财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财政票据缴销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确定销毁时间、销毁方式和销毁地点,由财政部门和票据使用单位派专人押送,并现场监督销毁财政票据。销毁完毕由双方经办人在《财政票据缴销清单》(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财政票据销毁地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销毁财政票据应选择安全性、保密性强和设备较先进的企业承担。财政部门应与承担销毁财政票据的企业签订财政票据销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销毁地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界定财政票据缴销范围,规范财政票据缴销程序。对违反本办法销毁财政票据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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