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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5〕40号)

发布时间:2015-04-16  点击:

济大校字〔2015〕40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5年4月9日

济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为做好济南大学接受捐赠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募集原则

(一)广泛接纳支持济南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及个人的各项合法捐赠;

(二)支持、鼓励校内各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

(三)遵循节约与可持续发展,提高捐赠效益;

(四)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突出社会效益。

第二章 捐赠使用

第二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规范。

第三条 相互尊重、平等自愿,保证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利益,主要用于:

(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三)资助教学科研项目;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活动;

(五)支持校园文化建设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济南大学各项接受捐赠工作委托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统一管理,按照《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活动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审核。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六条 捐赠者均可获纪念品。个人捐赠额在人民币100元(含)以上,团体捐赠额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者,颁发纪念证书;捐赠数额在50万元以上者,设立永久纪念物纪念。

第七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实际,可对校内相关设施、景点、道路或学校相关活动进行命名或冠名。

第八条 特殊贡献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

第九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捐赠者可优先享用校内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十条 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在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定期公布捐赠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济南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济南大学发起,经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旨在积极拓展社会资源,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推动济南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会职责及接受捐赠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职责

以合法身份,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济南大学建设与发展募集、管理、使用资金。

(一)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二)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四)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

(五)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对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工作;

(八)运作管理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九)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十)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捐赠档案。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互相尊重、平等自愿,保证捐赠者意愿和济南大学利益;

(三)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接受捐赠管理

第三条 接受的捐赠款项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捐赠协议以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五条 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捐赠者需填写《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

第七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股权以外的捐赠,如房产、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填写《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外,受赠单位还应到济南大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项募集捐赠及接受捐赠活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或截留。

第三章 基金的分类及设立

第九条捐赠基金的分类

(一)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非限定性基金和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限定性基金。

(二)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又分为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留本基金和动用基金本金的动本基金。留本基金原则上其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三)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面向济南大学全校的校级基金和面向济南大学校内部门、学院的学院基金;

第十条济南大学各部门、学院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拟定所设基金的使用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或专项基金募集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济南大学科学研究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

第十二条 基金及专项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济南大学”(或济南大学及所属学院)、捐赠者姓名或团体名称及基金或资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济南大学文学院人文基金”、“济南大学宋健奖学金”等。

第十三条 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捐赠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基金或资金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使用原则,发挥其最大效能。

第十五条 基金及专项基金应具备详细的章程、管理办法,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或专项基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或评审委员会在基金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基金由基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基金章程、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各类捐赠实行项目管理。各项基金及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该基金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或评审委员会按照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结果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于每年初向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及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及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10%。管理费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 基金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基金会发展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基金会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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