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济大校字〔2014〕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三助”津贴组成。
第三条 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获得济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资助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四)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具体部署组织申报和推荐评审。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评选办法与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
2.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录取的一年级新生,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包含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分学科(领域)排序综合评定,一志愿生源、调剂生源分别排序。
接收的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一年级新生,按推免综合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专业排名在前10%(含10%)者获一等学业奖学金,专业排名在10%-20%(含20%)者获二等学业奖学金,专业排名在20%以后者获三等学业奖学金。
3.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前2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5分;
(2)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被SCI、EI、SS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期刊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完成1份被采用(引用)的工程技术研究报告;
(3)在校外联合培养基地或合作培养单位表现突出,受到表彰者;
(4)通过省级鉴定(验收)项目的前五位完成人员;
(5)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
(6)在其他方面取得特殊成绩。
二等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前3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
(2)以第一作者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或SCI、EI、SSCI、CSSCI收录刊源所列期刊正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完成1份具有应用价值的工程技术研究报告;
(3)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奖励;
(4)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等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科(领域)前9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
(2)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完成1份工程技术研究报告,或有1项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公开实审阶段;
(3)在其他方面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
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5%)
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50%)
(三)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1.按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以一级学科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2.依托同一学院相同班级的学科(领域)合并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3.招生人数较少的学科(领域),在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如果不足0.5人,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计算。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
2.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包含初试与复试的总成绩)分学科排序综合评定。
3.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重点考核科研情况。
4.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8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0%)
二等学业奖学金:12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40%)
三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40%)
5.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按一级学科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在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如果不足0.5人,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计算。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章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三助”岗位津贴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照学校与奖学金设立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研究生奖励基金),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风建设、大型赛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按照300元/生的标准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条 “三助”津贴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导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不少于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标准根据实际岗位和绩效确定。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按规定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研究生处每学年末发布评定通知,并核定和发布各学科(领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德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社会实践、文体卫生等方面;智育表现评定内容包括学习成绩和学术成绩;获得各类表彰、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或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济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及《济南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班级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班级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本班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必须由各班级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并在本班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各班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报研究生处复审,复审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处负责按《济南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评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学校与设奖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按月制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单项奖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或与奖学金设立单位的约定评审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全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指导检查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审定各类奖学金评定结果,制订各类奖学金发放方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下一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三)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
(四)中期筛选不合格;
(五)违反《济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章 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出国、休学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延期期间不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下月起停发所享受的学业奖学金,并视其情节轻重,停发相应的国家助学金:
(一)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的学业奖学金;
(二)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学业奖学金;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