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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济大校字〔2010〕55号)

发布时间:2010-05-18  点击:

济大校字〔2010〕55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济南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开放基金的目的:支持条件成熟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优秀学者交流,扶持和培养校内科研骨干,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使重点实验室逐步成为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创新平台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的基地。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其学科前沿和主要研究方向,编制《XXX重点实验室(济南大学)XXX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确定开放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或“项目”)及主要研究内容,明确资助的具体范围。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2.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中级职称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须有二名副高职以上人员的书面推荐;博士后研究人员。

3.应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4.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五条 在科技处指导下由各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的发布、申请的受理、项目的评审、立项和资助额度的批准,并对资助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 设立开放基金的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出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每年编写当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并对国内外公开发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发布前应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申请者按照各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和本办法的规定,填写《XXX重点实验室(济南大学)开放基金申请书》,并按要求将申请书交相应的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评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开放基金的评审工作。科技处参与开放基金的评审和立项批准工作。开放基金的评审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立项三个阶段。

1.初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的初审,并提出意见。

2.专家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开放基金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建议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重点实验室将评审结果报送科技处和上级主管部门。

3.立项:根据评审结果,由学校科技处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十条 开放基金申请者在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按要求与重点实验室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三章 课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

1.课题组须按审批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按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由于某种原因需对原研究大纲作重大修正时,必须获得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重点实验室主任的批准。如果检查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所资助课题未经批准而严重偏离研究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可以暂时中断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或终止原批准的项目。

2.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3年,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凡研究周期在2年或以上的开放课题,课题负责人应递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根据课题的年度进展和成果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

3.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原则上在该实验室完成。课题组应充分利用该实验室和济南大学相关实验室的研究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4.各重点实验室应在年底前向科技处提交开放基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结题或验收:开放课题必须按时结题或验收,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以及上述资料的目录清单;(5)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等。以上材料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或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开放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XXX重点实验室(济南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Provincial Key Lab. for XXX(University of Jinan),部级重点实验室作类似标注)。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利,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一般情况下,要求基金资助课题至少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CI/EI论文1篇。

2.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成果是在‘XXX重点实验室(济南大学)’完成”。

3.开放课题结题后,重点实验室对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评议或鉴定优秀者,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性预算,根据审批金额,按年度分两次划拨。首次划拨经费的60%,第二次划拨经费的40%。开放基金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在计划财务处建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书预算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共同签字报销。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1)科研样品分析测试费、数据处理计算费;(2)差旅费、学术交流费;(3)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资料打印复印费、专利申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实验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等。

3.项目组织实施费(小于总经费的30%):(1)课题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费用;(2)劳务费(小于总经费的10%);(3)业务管理费(不高于总经费的5%)等。

4.项目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车辆保险、维修及其餐饮娱乐等与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到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在到重点实验室工作前将经费汇至济南大学计划财务处,由实验室负责在计划财务处建账,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十八条 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

第十九条 课题结束后,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归入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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