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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费等报销事项的通知6.23

发布时间:2015-09-09  点击:

关于规范差旅费等报销事项的通知

按照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计划财务处对差旅费等报销事项做如下规范:

1.在公用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中不再报销非公车辆的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保养等费用。

2.学校教职工去外地进行课题调研等事项,需要报销部分燃油费的,外地燃油费要与过路过桥费、住宿费等票据一起按差旅费办法报销。

3.学院及部门出差、实习需要租车的,需与租车公司或车主签订租车协议,详细说明出差任务,行车路线、双方协商价格等事项。租车费用要用公务卡或支票结算,不能支付现金。报销租车费用时需同时附出差申请、租车协议、外地住宿票据、过路过桥费等,按学校差旅费规定报销。

4.科研经费原则上只能报销课题组成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产生的费用,若报销非课题组人员费用时,要在“特殊事项说明表”上详细注明该人为项目承担的任务及报销费用的原因。

5、高速路过路费(ETC)报销要详细说明使用情况。

6、填写“特殊事项说明表”时应详细表述特殊事项的内容及形成原因,如出差任务、产生费用的具体事项、费用金额、不刷公务卡的客观原因等。

计划财务处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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