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预借发票的管理,促使预借发票经费及时到账,同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现就预借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的规定,在经费未到账之前原则上不提前预开发票。
2.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财务处预借发票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合同由借票人通过智慧济大办事大厅“自然科学类技术合同预借发票申请”流程网上申请;社会科学类合同及其他教研项目等需填写纸质版《预借发票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管理部门审批、加盖公章后,由借票人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预借发票手续;社会服务收入类预借发票继续执行借款手续。
3.预借发票款项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转账到济南大学账户。如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借票人需在一个月内收回发票原件并退还计划财务处。若两个月内款项未到账,又未将发票原件退回的,借票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暂停财务相关业务。
4.开具发票时,需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若遇发票作废,将造成已缴纳的税款无法退回,相关责任人(部门)需同意此税款从项目(部门)经费中扣除。
5.科研预借发票年终必须清理入账,不得办理跨年度预借发票业务;已借出发票需要在以后年度来款的,借票人须要求对方退回发票,来年再重新办理预借手续。
6.计划财务处将适时启动发票业务的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为老师们开展科研及社会服务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