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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7  点击: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境内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符合规定的自然人需按照新政策要求缴税(含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

新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适用范围、起征点、税率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包括境内自然人提供的七大服务类型: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学校高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座费、答辩费等。详见下图:


序号

服务类型

相关业务举例

1

研发服务

项目研发、材料研发、系统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研发、联合研发等

2

软件服务

软件定制开发、软件运行测试费、系统维护等

3

设计服务

图纸设计、方案设计、产品设计等

4

咨询服务

专家咨询费、论证费、评审费、技术指导等

5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宣传片制作、视频制作、视频摄制、视频剪辑等

6

文化服务

文艺演出、文化活动策划等

7

教育服务

专家讲课费、讲座费、培训费、答辩费、命题费、阅卷费、面试费、考务费等

(二)起征点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在现行优惠期内,当次(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1000元,需扣缴增值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累计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扣缴增值税,但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后续相关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属于以上七类的校外自然人劳务,应依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暂不执行代扣代缴要求。另外,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变。

(三)税率

增值税:3%征收率,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3.5%。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2%,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即1.5%和1%。单人一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目前免征。

三、重要提醒

(一)延长预约时间

本月“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校外人员劳务费预约申报”模块延迟开放至10月29日,请在10月30日前完成现有校外人员劳务报销单的预约、投递及退单修改补投。逾期投递导致11月1日后发放的,需重新预约投递,按新规执行,由此产生的税负差异、合同争议风险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二)系统升级安排

为适配新政策要求,将于2026年11月1日对财务系统进行升级,届时将暂停各类相关业务。升级完成后,“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其他系统可正常使用。

(三)政策过渡安排

2026年11月1日起,发放校外人员应税劳务费的,需校外自然人自行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报销时增值税发票与劳务费发放材料一并投递。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学校退休人员为学校相关部门或项目提供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凡属于本通知规定应税范围的,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校外自然人劳务费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81/content.html

济南大学计划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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