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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济大校字【2014】30号)

发布时间:2014-01-07  点击:

济大校字〔2014〕30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年1月7日

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获省部级科研奖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获省部级科研奖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

对于经科技部审查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按山东省科技奖表彰。我校为第一单位的获奖科技成果,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于不分等级的奖项视同二等奖,每项获奖成果奖励2万元。

获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认定的优秀学术成果奖的社科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获泰山文艺奖(理论成果)、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和其他省部级成果奖的社科成果,按所获奖金1:1奖励,最高2万元。以上奖励有特等奖的降一等对待且不再奖励三等奖成果;不分等级的视同二等奖。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及专著的奖励

第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水平,不断增强学术影响力,强化岗位聘任中学术评议的质量标准,学校进一步对国内外论文分类进行规范,将论文分为顶级论文、高水平论文、核心论文和一般论文四类。

综合考虑学科、发表论文期刊分区、影响因子、期刊级别、引用转载、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

第四条 科技论文

学校认定顶级论文为一区期刊及部分二区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二区顶级期刊由相关学院从《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表》中所在学科二区期刊中推荐,每个一级学科推荐2个顶级期刊,每个二级学科(教育部二级学科目录内)推荐1个顶级期刊作为本学科的二区顶级期刊。二区顶级期刊目录由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年初进行发布。

论文分区及影响因子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表》确定。

高水平论文指除顶级论文以外的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核心论文指除顶级论文、高水平论文以外的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一般论文指除顶级论文、高水平论文、核心论文以外其他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期刊论文和学术会议论文。

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SCI收录论文,综合考虑发表论文期刊分区及影响因子因素,按照下面公式进行奖励:

一区期刊及二区顶级期刊论文: (单位:元)

二区期刊论文: (单位:元)

三区期刊论文: (单位:元)

四区期刊论文: (单位:元)

FX为发表论文期刊的当年影响因子。当FX<1时,三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在期刊上发表的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被SCI或EI收录的,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被SCI或EI收录的,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CPCI-S)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社科论文

顶级论文:SSCI、A&HCI、CSSCI C1类前40%(四舍五入,下同)期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万元;《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高水平论文:CSSCI C1类后60%期刊、上述三大文摘论点摘编(摘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CSSCI C2类来源期刊论文、《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4000元;ISSHP(CPCI-SSH)收录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核心论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一般论文:其他正式出版物论文。

以上学术期刊均指正刊,不包含增刊。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要求在4000字以上。

第六条 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和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于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专著(不包括教材类、手册、工具类等出版物),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并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水平分为顶级、高水平和一般学术专著。学校对顶级和高水平学术专著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顶级学术专著按1000元/万字奖励;

高水平学术专著按800元/万字奖励。

单部著作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上述成果出版时如已接受学校资助(包括学科建设经费、校出版基金等),兑现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

第四章 专利等的奖励

第八条 以济南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发明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授权专利提出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

学校将国内授权专利分为三类进行奖励:(1)一类专利,指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一类专利,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授权后给予1万元奖励。(2)二类专利,指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2000元。(3)三类专利,指与学科发展方向非紧密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登记,每件奖励1000元。

对于一类、二类专利,由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授权发明专利,可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后给予资助三年以后50%的专利维持费。

对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国际发明专利(PCT)申请,给予每件10000元奖励,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每个国家10000元奖励;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奖励。

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取得的专利,奖金由研究生导师分配。

第九条 学校对我校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国际标准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奖励5万元,地方及行业标准奖励1万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十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位经费的10%,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位经费的8%,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到位经费的5%;纵向人文社科项目按当年到账经费,分别给予国家级20%、省部级15%、市厅级12%奖励。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分为两类:

(1)非各级党政部门常规组织申报、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到账的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到帐经费的3%进行奖励;到账经费30~5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6~10万元的社科项目,按到帐经费的5%进行奖励;到账经费50~10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0~20万元的社科项目,按到帐经费的8%进行奖励;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20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0%进行奖励。以上到账经费范围均含最低限额。

(2)以组织名义承担的党政部门委托项目,未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资源的按专项管理;使用学校固定资产资源的作为服务社会专项,除交管理费之外,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三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级和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级社科重大和重点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级社科一般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国家级社科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视为国家级社科一般项目);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对上级有单独经费匹配要求的项目,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的经费匹配

第十四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程序是:经所在学院和学科建设与发展处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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