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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10〕10号)

发布时间:2010-01-15  点击:

济大校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和《济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济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医疗需求,做好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门诊医疗工作,根据《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济南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是我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门诊医疗定点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每年缴费结束后,济南市医保办按照参保学生每人每年40元标准拨付到校医院的资金作为参保学生的门诊统筹经费。

第四条 参保学生凭济南市医保办发放的医保卡就医。校医院为参保学生设立个人门诊费用账户,负责门诊医药费的报销。

第五条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医,药费由门诊统筹经费支付60%,个人负担40%;检查费、治疗费由门诊统筹经费支付70%,个人负担30%。

第六条 参保学生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医疗费每保险年度最高报销40元。未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门诊费用自理。

第七条 访学交流(限国内)的参保学生因病在交流学校医院门诊就医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转诊规定报销。

第八条 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急症或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休学在外地突发急症就近到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急诊门诊费每保险年度最高报销40元。

第九条 门诊统筹经费为每位参保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100元。

第十条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学生报销门诊费用时需携带学生证、校园卡、医保卡、门诊病历及转诊证明、原始发票、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校医院为在校参保学生建立门诊病历,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做好各类疾病登记、监测、报告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门诊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门诊统筹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参保学生门诊医疗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可根据上一保险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情况,调整门诊医疗费支付比例,并对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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