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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10〕10号)

发布时间:2010-01-05  点击:

济大校字〔2010〕10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和《济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自2009年9月1日起,具有济南大学学籍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可全部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条 在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学校继续积极做好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工作,加强疾病防疫防控,不断完善学生医疗保障机制,满足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驻济高校学生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全部纳入学生医保账户。

第五条 为简化学生缴费程序,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每学年收缴学费时一并代收。不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说明,报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学校退还代收的个人参保费。

第六条 重度残疾和低保学生(注:根据济南市医保办规定,重度残疾和低保对象参保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市医保办审核后,可办理个人缴费免交手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缴纳的40元部分免交。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病住院需缴纳住院押金的,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并结算。也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济南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不超过住院押金的50%。学院应指定专人办理借款手续,待学生出院后办理相关报销和销借款手续。

第八条 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时,需按照济南市有关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交校医院,由校医院统一办理。

第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本着优化服务、化解风险、简捷方便的原则,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学校再为学生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40元保费的学生,除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可享受专门的商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承担,入保学生享受商业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下年8月31日24时止(新生从入校之日起)。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按《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按协议赔付。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和解决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研、组织和协调;负责与济南市医保办联系、沟通;负责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解释;负责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补充政策的制定。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协调各学院学生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负责提供重度残疾和低保学生名单。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参保经费、医疗费用的核算。

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医院负责学生常见疾病的日常门诊、住院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按济南市医保机构要求完善医保网络,开展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办理学生保险理赔前后借款、销款的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后,学校原执行的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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