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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济大校字【2007】159号)

发布时间:2007-09-05  点击:

济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10%,没有不及格现象;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过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审查、公示与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济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的14%,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国家助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拟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将当年拨付的秋季国家助学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第二年春季,学校收到拨付的春季国家助学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将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助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受助学生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济南大学本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15%,没有不及格现象;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过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评审要求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济南大学本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15%,没有不及格现象;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过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评审要求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济南大学本科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二、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一)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经费预算,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特殊困难补助基金。

(二)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低于100元;具体发放金额由学院视情况决定。

三、资助原则

只对学生本人进行资助,救急不救贫。

四、享受条件

(一)学生在校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学生发生意外变故而导致伤病等;

(三)其他未预见性原因,学院研究后认为需要补助的。

五、评定程序

(一)个人提交或委托他人代写书面补助申请。

(二)班委会评议通过,班主任审核签字。

(三)学院办公会决定后,将结果予以公示。

六、发放、管理

(一)各学院发放特殊困难补助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

(二)各学院按年度将资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金额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校对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收回所获补助金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的打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一)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经费预算,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勤工助学金。

(二)学校勤工助学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三、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公共服务部门为主,兼顾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各用工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用工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三)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固定岗位需在每学年指定时间由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五)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工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六)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劳动报酬

(一)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及及学校当年财务预算适时制定、调整。

(二)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时长不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设置不同档次岗位工资。每学期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

(三)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

(四)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五、工作流程

(一)用工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用工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后,汇总全校申请情况,根据当年预算,对各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各用工单位收到审批结果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生的选拔及聘用工作。除部分特殊岗位(如技术性岗位)可聘用有特长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余岗位原则上只能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四)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结合学生本人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工建议。

(五)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学生三方签定《济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六)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劳动安全等培训,做好在岗学生的监督、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将《济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按月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学校计划财务处于次月月底前将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2.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勤工助学工作;

3.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工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态度不端正、劳动不认真的学生,用工单位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对经教育不改者,用工单位有权提出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建议;

4.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3.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无毒、无害,工作内容学生力所能及,工作时间上不得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4.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安全知识教育;

5.按时做好在岗学生的劳动考核工作。

八、附则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济南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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