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2017年7月1日以后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请符合减免条件的职工,于每月10号之前将发票和保单凭证(保单上面必须有“税优识别码”字样才可减免)的A4复印件交到行政楼401室李老师处,复印件上请注明单位、职工编号、手机号码。
税收减免政策关乎教职工的个人利益,请各单位报账员一定通知到本单位每个教职工。
计划财务处
2017.6.12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