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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6  点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科研经费的“放管服”政策以及国家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方便我校教师报销,现将公务卡报销事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科研经费支出,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若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可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直接报销。但对于单笔金额2000元(含2000)以上需选择支票、对公汇款,或者提供付款记录(付款信息应与发票信息相一致,若不一致则应提供特殊事项说明),不可支付现金。

二、对于其他经费报销事项仍旧执行公务卡的相关规定。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单笔金额500元以下的,只需项目负责人填写特殊事项说明,无需财务处签字可直接报销;单笔金额500元(含500)以上,需要项目负责人填写特殊事项说明,财务处签字后报销。

三、如商家不具备刷卡条件,可向商家索要盖章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证明,直接报销。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30日



上一条:关于停止报销部分校内收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停止报销部分校内收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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