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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实施新个税后劳务费的发放说明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情况以及申报要求,现将劳务费的发放相关事宜做以下说明和要求:

  1. 税率及计算方法

    劳务费每次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八百元,剩余部分按20%计税;收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减去百分之二十,剩余部分按20%计税;高于两万元的税率见下表:

级数

劳务报酬发放金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超过8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1. 报税要求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劳务报酬需扣缴单位每月上传个税申报系统。

    1)涉及封账期间应发未发的劳务费,请按月份分次填表,分次预约。

    2)发放临时工工资的部门,请保存好用工合同以及准确填写发放表,以备检查。临时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3、填表要求

    现依据报税要求将劳务费发放表格重新设计,请正确无误填写,报销时一并提交电子版与纸质版。

    1)校内职工劳务发放,发放单位不再代扣个税,一律合并当月工资计税,发放表见附表表一。

    2)校内学生劳务费以及临时工工资发放表请使用附表表二。

    3)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表请使用附表表三。

    另外,计财处为便利老师的报税工作,会在开学后2月内增加个税申报系统,敬请关注相关通知。

     

     济南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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