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2〕48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和《济南大学关于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配套支持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济南大学关于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的配套支持办法
为支持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改善教师科研条件、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学校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一、配套经费支持范围
经费配套只限于教师个人或团队获得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套。
二、配套比例
配套经费比例以单台、套仪器设备的采购价为基准。
(一)采购价为1万元人民币(不含1万)以下的仪器设备,按采购价的20%给予配套;
(二)采购价为1~5万元(不含5万)的仪器设备,按采购价的30%给予配套;
(三)采购价为5~10万元(不含10万)的仪器设备,按采购价的40%给予配套;
(四)采购价为10~30万元(不含30万)的仪器设备,按采购价的50%给予配套;
(五)采购价为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采购价的60%给予配套。
三、配套经费申请
(一)经费配套申请人提交《济南大学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配套支持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配套支持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可由申购人负责维护和优先使用。
(二)允许多项目组联合筹资购置仪器设备并共用。
(三)如果当年配套经费使用完毕,购买人的项目按申报顺序于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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