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大校字〔2011〕147号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济南大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明确学院责权利,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监督约束,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提高财务运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自主安排;权责结合,责任到位;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编制二级预算,学院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
第四条 学校(年初)按照有关标准将经费核拨到学院,学院根据学校政策,自主进行二次分配并编制二次分配预算,学院预算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学院预算经费包括:教学经费、学生经费、校内津贴、职工培训费、社会服务收入、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教学仪器设备费、学术交流及其它专项经费。
第六条 学院在安排预算时,应首先保障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和校内津贴的安排,用社会服务收入适度安排学院发展和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
第七条 学院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使用经费。若在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学院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调整。但经费调整只能将人员经费、其他业务费向教学经费、学生经费调整,不得逆向调整,降低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比例。
第八条 预算调整时间为每年九月下旬,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因教学工作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追加预算的,由学院提出申请,根据资金额度,报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学院年度预算结余经费,除学校有规定或因学院未履行有关义务由学校收回以外,原则上由学院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模式,学院各项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学院不设会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在银行开设帐户,学院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经费,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 学院经费支出,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制。学院应统筹安排使用好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学院应设置财务报账信息管理员,从事学院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协助院长执行财务管理职责,宣传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财务部门将定期组织报账信息管理员进行财务会计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报销程序及手续应执行《济南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济大校字〔2002〕147号)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经费的核算内容
1.教学业务费:办公用品、报刊杂志、通讯费、会议费、交通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学活动费、教学材料费、毕业设计费、图书资料费等。
2.教学差旅费:进行教学调研、资料收集、教材编审调查、学术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等。
3.实习费:教学及生产实验实习所需的实验材料、实习师生的住宿交通费、外聘实习指导教师的课时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等。
4.学生经费:奖学金、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收费业务专项等。
5.职工培训费: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学费、差旅费等。
6.其他业务费:社会服务支出及补充教学经费,可用于支付劳务费、设备费、特支费等。
7.校内津贴:日常和年终校内津贴两部分。
8.其他: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教学仪器设备费、学术交流经费等。
第四章 经济责任制
第十八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院长)为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财务工作负总责。学院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维护国家、学校的经济利益,对本单位财务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务预算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签字审批,把握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组织好各项收入(包括学生学杂费催缴),保证本单位各项收入及时、合理、合法、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收费一律使用学校统一合法的收据。学校财务部门定期进行收费收据的清点和结算。收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严禁截留和坐支收费。经学校财务部门同意自行收费的学院,其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学校指定的帐户,不准在校外自行开设帐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收费,一律按照私设“小金库”处理,学校将依法没收其所得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涉及到学校利益的经济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应由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基础,学院应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闲置、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院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院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各种事项的借款,学院负责人和借款人应负起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项目(包括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严格论证,经学校同意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执行。
第五章 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学院经费使用合法、合理、有效、透明,学校建立相应的学院财务监督制度。学院财务监督包括四个环节:学校层面(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以下相同)的预算监督、学校财务部门与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学院内部的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层面的预算监督。从审查批准预算等环节对学院经费进行宏观控制,确保学院经费分配公平、公正、合理、高效、透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对学院财务进行动态的过程监督,充分发挥预警功能,对学院决算实行目标管理。
财务审计监督包括四个方面:
1.预算监督:将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之内;
2.程序监督:经费支出批准的程序、手续合规,票据合法;
3.效益监督:对经费使用中的浪费现象、没有效益的支出,予以制止;
4.制度监督:对违反制度、纪律的经费支出,予以禁止。
第二十九条 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对下放的事权和与之相匹配的财权,分别制定相关的可操作性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学院履行相应责任的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为保证学院财务的公开透明,学院应在一定范围之内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2.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各项重大经济决策;
3.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的使用情况;
4.社会服务收入、支出情况;
5.学院其他重要经费开支情况等。
财务公开的形式:
1.学院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分会主席、教师代表组成。学院预算分配方案、经济政策的制定及调整、重大支出项目等需财经领导小组研究。
2.定期向学院财经领导小组汇报学院财务应公开的主要内容;
3.学院教代会期间,向教代会做财务状况的报告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外的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