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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9】174号)

发布时间:2010-05-03  点击:

济大校字〔2009〕174号

为进一步增强理财意识,鼓励开源节流,充分发挥学院在经费管理方面的自主性、积极性,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

学校统一领导全校财务工作,对学院经费进行集中核算和监督。

(二)分级预算

学校将学院经费切块核拨到学院,学院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经费预算方案。

(三)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学院有权按照“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学校核定的学院经费。

二、学院经费核定

学院经费包括教学经费、学生经费、校内津贴等。

(一)教学经费

学院教学经费按学院学生数核拨。

(二)学生经费

学院学生经费按学院学生数核拨。

(三)校内津贴

校内津贴的核定要综合考虑学院学生数、承担的跨学院教学工作量、本科专业设置数量、学位点建设以及重点学科、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等情况进行折算,按折算的当量学生数量计算核拨。

三、学院经费核拨依据

(一)学校可支配财力;

(二)本学院近年生均教学经费预算标准;

(三)上年度末本学院在校生数及实际缴费人数;

(四)有关学院对公共课教育等专项经费的需求;

(五)学生经费分配政策及上年度学生经费实际预算;

(六)按折算的当量学生数计算的校内津贴。

四、学院经费管理

(一)年初,学校按照有关标准将经费核拨到学院;

(二)学院根据学校政策,自主制定年度预算;

(三)学生经费的预算应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细化为学生奖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生活动费三部分;

(四)教学经费包括差旅费、实习费、实验费、办公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仪器设备维护费、教学改革费、资料讲义费、毕业设计与论文答辩费、低值易耗费、公共基础教育经费等,预算应细化为教学维持费、差旅费、实习费三部分;

(五)学院校内津贴的发放应打破原岗位与绩效补贴的分配办法,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按承担的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由学院统筹自主进行分配,其中按月发放的总数不能超过学院校内津贴年度总额的三分之一;

(六)学院经费预算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七)上年度节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八)学院经费预算应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审计;

(九)学院的校内津贴分配应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同意方可实施。

五、社会服务收入的管理

社会服务收入的管理执行《济南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服务收入由学院自主安排使用。学院特支费从社会服务收入经费中列支。

六、专项经费的管理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计划和学校财力状况,学校统筹安排中央与地方共建、省骨干学科、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教师继续教育等各类专项经费。

各项专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学院学生数按上年度末实际人数计算,预算年度内学生人数发生变化预算不作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与预算年度保持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二)泉城学院的全部教学任务由其他学院承担,学院经费已包含泉城学院的教学业务费。泉城学院日常维持经费、学生经费等由该院管理,其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学院返聘的退休人员、离职休养人员,或聘用的临时人员,其人员经费由该学院负责。

八、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其中校内津贴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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