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单位二次分配经费核拨办法
校内津贴经费核拨计算:M=M1+M2
其中,M为核拨的全部校内津贴。
M1为校内两项补贴总和,按《济南大学关于调整和发放有关津贴补贴的通知》(济大校字〔2005〕180号)标准和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人员岗位情况核拨,新进人员按照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M2为学生当量津贴,M2=(T1+ T2)×K,其中,T1为本、专科生当量人数,由教务处核定;T2为研究生当量人数,由研究生处核定;K为当量生均核拨金额,由学校确定。
本、专科学生当量人数的计算:T1=S1×C1+S2
其中,S1为本学院注册本、专科学生总数(含本学院承担的中外合作办学相应专业和泉城学院相应专业学生数)。
C1为学院学生数修正系数(体育学院、艺术学院C1=1.2,其他学院C1=1.0)。
S2为跨学院授课学生当量人数。
(S2=跨学院授课学生总数×P1/43,其中,P1为跨学院开设的课程计划学分数,43为各专业每学年的平均计划学分数)。
研究生当量人数的计算:T2=S3×C2+S4
其中,S3为本学院各专业注册研究生总人数。
C2为调整系数,数值为3。
S4为跨学院授课学生当量人数。
(S4=跨学院授课学生总数×P2/30,其中P2为跨学院开设的课程计划学分数,30为各专业每学年的平均计划学分数)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校核拨的校内津贴切块拨至学院资金账户,学院将该项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用于本学院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学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校内外兼职教师)的全年校内津贴发放。
(二)学院制定的二次分配办法须统筹安排,兼顾各个方面;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经本院教职工的民主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赞同,院内公示,报送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校聘教师岗位的补贴
校聘教师岗位的补贴包括基本补贴和特殊补贴。
校聘教师岗位津贴标准 (万元/年)
A3岗
| A4岗
| A5岗
|
基本补贴
| 特殊补贴
| 基本补贴
| 特殊补贴
| 基本补贴
| 特殊补贴
|
2.4
| 5.0
| 2.4
| 3.0
| 2.4
| 2.0
|
1.基本补贴由学校核拨到学院,纳入学院的二次分配。
2.特殊补贴由学校根据本人聘期届满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在届满考核前,学校根据相应岗位标准的50%按月预支。
(1)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学校按特殊补贴标准予以补齐。
(2)经考核未达到相应岗位要求的,由被考核人提出所满足的较低岗位级别,由校聘教师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其校聘岗位的相应级别,兑现相应的特殊补贴,结算预发补贴,多退少补。
(3)校聘岗位人员达不到校聘岗位条件的,改为院聘岗位人员由相应学院进行考核,确定其院聘岗位的相应级别,按照学院的二次分配办法,兑现相应岗位的津贴,学校扣回已发的特殊补贴。
(四)非教学单位人员和教学单位非教学岗位人员在不影响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承担部分教学及科研工作,完成后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领取津贴。
1.非教学单位人员在相应学院承担的教学工作,其教学工作由相应学院根据本院规定的同类标准发放教学工作津贴。计算津贴的教学工作量按封顶折半计算,即:计发津贴的教学工作量上限不得超过相应学院的平均工作量,折半计算。
2.非教学单位人员和教学单位非教学岗位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有突出成绩,并在三年的时限内,达到A5以上(包括A5)岗位科研目标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相应学院审核,校聘教师岗位聘任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可按相应岗位特殊补贴标准的75%取酬(分年度已领取的科研奖励多退少补)。未用于上述审定的其他科研工作可按相应规定领取科研奖励。
非教学单位人员和教学单位非教学岗位人员承担的科研工作未能达到A5以上(包括A5)岗位的科研条件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领取科研奖励。
(五)非教学单位的校内津贴发放
1.非教学单位中的经费包干和校内津贴自筹单位的津贴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单位一般不实行二次分配,条件成熟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学校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将全年绩效补贴总额上下浮动后,年终发放到个人。具体标准为: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上浮百分比为L1;基本合格的下浮百分比为L2;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L1、L2由学校确定。
(六)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设有业务主管的单位,学校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由本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分配。
(七)监察室、审计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二次分配进行监督。
(八)本办法中涉及本、专科当量学生数、研究生当量学生数的计算分别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其他内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