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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8】126号)

发布时间:2010-04-0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发挥教育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济大党字〔2008〕16号)文件精神,发挥学校学科和人才优势,调动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实现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改善办学条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秩序前提下,开展各种有偿社会服务活动,鼓励举办高层次教育培训。开展社会服务应坚持依法办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学校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教学服务收入主要是举办各种进修班取得的人才培养收入及各种考试收入等;科研服务收入主要是科技成果转让、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对外服务收入,主要是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项目而应纳入学校管理的各项收入。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列入有偿服务范围;利用学校资源创收的单位、部门,应经立项审批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其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收费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收入收费项目的立项应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即由经办单位(部门)依据本办法填写《济南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申报表》,经有关职能部门及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收入收费项目,其管理分配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收入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对尚无物价部门批准依据的办学项目,由申办单位协同学校计划财务处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应执行《济南大学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6〕56号),不得自购、自制收款凭证。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的项目凡涉及水、电、暖及其他消耗性支出,需要与学校能源管理中心签定补偿协议,待结算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收入分成部分纳入在计划财务处设立的“部门基金”、“部门发展基金”帐户或“其他业务费”项目。创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在“部门基金”、“部门发展基金”或“其他业务费”中列支,不得占用正常教学经费。部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劳务费、招待费、差旅费及其他消耗性支出。部门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图书资料、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 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条 教学单位独立办学(进修班等,下同),办班地点设在校内,学校提取全部学费收入的20%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将所得收入的30%、70%分别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办班地点设在校内,学校提取全部学费收入的15%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将所得收入的30%、70%分别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办班地点设在校外,学校提取全部学费收入的10%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将所得收入的30%、70%分别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利用学校办学条件举办职业技能鉴定等,学校提取全部学费收入的15%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将所得收入的30%、70%分别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开办第二专业教育,学校提取全部学费收入的45%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分别提取10%、40%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管理部门提取5%作为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济南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5〕143号)。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济南大学成教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8〕13号)。

第四章 科研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 编制内的教学、科研人员不脱产到校外联营、兼职,应事先征得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其收入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提取全部收入的10%补充办学经费,个人与单位的收入分配比例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济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8〕39号)。

第五章 实验室、房屋、设备对外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社会服务收入,学校提取全部收入的30%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分别提取20%、50%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临时住宿费、教室临时租赁、足球场管理费等,学校提取全部收入的50%补充办学经费,单位分别提取收入的25%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礼堂电影放映收入,上缴学校30%,有关部门分别提取30%、40%作为发展基金和基金,主要用于礼堂及设备维护、支付人员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房屋经营收入,上缴学校85%;剩余的15%,用于房屋设施维修及管理性费用。

第六章 其他收入分配

第二十三条 捐赠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济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8〕24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07〕56号)规定,对经营性合同提供法律服务时,有关部门按实际收入提取0.5%的服务费,列入有关部门基金,补充学校办案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室、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社会服务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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