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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访学报销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07  点击:

一、相关文件或规定

《济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24113号) 

济大校字〔2024〕113号-关于修订印发《济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二、注意事项

1.访学结束后60日内,将相关票据提交国际交流处、教师发展中心或研究生院审核预约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冲账手续。

2.原始票据需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3.访学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4.机票款报销一般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未取得,则可以使用发票报销,发票应备注出行日期、行程、姓名、航班号等信息,若未备注清晰,则需提供登机牌/网上订单(信息包含:出差人姓名、日期、行程、订单号、航班号);发票中有“代订附加产品”、“服务包”等未明确说明服务项目的不能报销,购票时请勿随意勾选服务类产品。

5.国外租房协议需附协议原件(包含起止时间、每月租金、总金额、合同双方亲笔签名等)以及每月付租金记录或租金收据等。

6.国外城市市内交通费、燃油费、奢侈品、化妆品、药品、耐用消费品等不予报销。

7.访学期间,使用科研经费参加会议或学术交流等,需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取得任务批件、审批表等证明材料。回国后,连同相关票据、正规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三、常用表格

特殊事项说明 特殊事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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