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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资金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4〕209号)

发布时间:2014-11-05  点击:

济大校字〔2014〕209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资金管理办法》和修订的《济南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济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年11月5日

济南大学资金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使用,规范学校各项资金管理工作,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依照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学校资金的管理,下设资金结算业务部,统一在银行开户,负责办理校内现金出纳、资金结算、资金融通等业务,管好用活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条 学校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应在资金结算业务部开户,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第三条 现金管理

(一)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金结算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对外零星支出。

(二)学校单位和部门取得现金收入时必须按规定上交计财处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挪用、自行处理。

(三)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在向银行提取和缴存现金时需由两人共同办理。

(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以加盖预留印鉴的内部收付凭证为依据。收到现金时,先收款后记账;支付现金时,先记账后付款,做到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五)营业终了,清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确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相符。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六)实行查库登记制度,业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七)库存现金由与学校签订代管协议的银行保管,银行押运车早送晚接,款箱接送实行双人押运制度,确保款项安全。

第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三)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肃结算纪律,严禁签发空头和远期支票。

(四)单位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提供收款方单位名称(与发票签章一致)、开户银行、账号及用途并按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方可付款。

(五)设置银行存款总账、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分类明细核算,根据业务发生顺序,序时逐笔登记资金收支情况。

(六)月末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学校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业务主管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情况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空白有价单证和印鉴的保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类型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和其他支出。

根据《山东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规定》,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实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1.单位在集中支付系统内,依据国库处批复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资金支付申请。

2.单位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提出使用计划,确保提供的资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合同编号、金额等)真实、合法。

3.单位直接支付录入人根据资金使用部门提供的资料,在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签盖个人电子印章。

子人印章门4.单位直接支付审核人对有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签盖个人电子印章和单位电子印章,报送财政厅。

5.单位同时填制、打印《山东省省级普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财政普通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说明》(附表2)一份,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

6.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对支付申请审核后,由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用款方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学校在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经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其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根据《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规范的说明》规定,学校单日提现不得超过3万元,年度提取现金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支出预算的3%。如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限额提取现金的,要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2.凡属于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范围的,必须使用公务卡消费。

3.使用转账支票、电汇等方式支付资金,按财政厅要求准确、完整录入每笔财政资金的支付信息,包括:收(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支付时间、金额、方式、用途、经济分类等。

4.学校采取委托银行代发方式向职工个人账户支付工资、津补贴、报销款等业务时,除签发转账支票、录入《授权支付凭证》相关信息外,需提供相关业务的书面明细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并送存代理银行。

第六条 往来账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一)往来账户分为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对往来账户进行逐笔登记,按往来结算发生的业务,分科目、项目设立账户进行核算。

(二)其他应收款管理。(1)公款公用: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性开支,严禁挪用;(2)按时结算:一事一借,不能一借多用,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计财处处长批准;(3)按时清理:计财处要加强对其他应收款项的清理工作,财务人员要按月及时对账,专人负责催报,定期进行清理,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借款要重点清理。

(三)借款报销结算期限。(1)差旅费借款:返校后一个月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2)购物借款:本地购物必须自购物发票开出日起2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异地购物必须在发票开出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国外购设备的,需要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办理验收报销手续;(3)周转金借款:每年12月10日前归还。

(四)责任追究。(1)各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借款的使用、报账或归还负责。(2)借款人员退离休或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到计财处结算清理完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4)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经办人)的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现金借款。除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及支票、电汇方式的借款及离休干部住院费借款外,不能支付其他个人借支款。

(六)其他应付款管理。(1)专项管理:其他应付款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2)定期及时清理结算:其他应付款应每月定期清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终清理,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逐项说明原因并上报,对挂账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3)质保金管理:按照供货单位设质保金明细科目,依合同约定比例扣留质保金,到期后,经有关部门审批进行支付。

第七条 工资管理

(一)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管理。职工的水电暖、房租费用等扣款费用在有关网站公示,人事处根据人员的特殊变动情况填制工资变动情况表。

(二)计财处根据预算及人事处提供的变动情况表,按月安排资金,保证教职工工资、津贴等按时发放。

(三)计财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实有人数和工资额,编制工资发放表,计算代扣代缴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职工可在计财处网上查询工资明细。

(四)工资实行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条 资金预算管理

(一)计财处负责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核定经费来源,编准编实收入预算。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结构。

(五)细化支出项目,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合以前年度的支出情况,核定本年度的预算支出金额。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资金调拨管理

(一)学校银行账户除基本账户外,还设有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为规范银行账户之间转款业务操作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制定学校银行账户间大额资金调拨审批制度。

(二)资金结算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申请,由会计填写“济南大学银行账户间大额资金调拨审批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业务主管签字审批,金额在50万元(不包含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初审,报计财处处长审批后,方能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银行贷款的管理

(一)银行贷款资金用于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银行贷款的最终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学校贷款的额度和用途,审查、评价贷款的使用效益。

(三)计财处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贷款的审批,确保贷款的及时发放。

(四)计财处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时进行贷款卡的年检;根据学校贷款的决定协调有关银行,认真做好贷款的年度授信工作,并根据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配合银行发放贷款。

(五)计财处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及时录入,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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