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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4】209号)

发布时间:2014-11-05  点击:

济大校字〔2014〕209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资金管理办法》和修订的《济南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济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年11月5日

济南大学中央财政

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项目管理、按期完成、监督使用、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专款专用、统一核算、规范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六个方面。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

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

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支持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成立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的申报、实施及使用绩效负直接责任;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分管工作的性质对项目申报、实施、绩效评价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申报项目从建设内容、资金安排、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编制项目申报表,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考察论证后,将项目遴选结果上报学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论证后,形成学校年度申报项目,并编制学校项目建设规划书(三年一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评审。

上级部门经审核批准后,下达项目及预算批复数。学校根据批复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组每年年底前编写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工报告,由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要写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同意,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评价,项目完工后要组织力量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采用项目组自评和专家组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绩效考评情况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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