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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4】209号)

发布时间:2014-11-05  点击:

济大校字〔2014〕209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资金管理办法》和修订的《济南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济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年11月5日

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资金包括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效益;项目管理,分年实施;监督使用,绩效评估”的原则。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名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职责为:

(一)制定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及分配;

(三)审批名校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可行性、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

(四)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

(五)监督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六)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重点专业建设小组是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名校建设工程项目的起草及论证;

(二)负责名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及调整;

(三)负责名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四)负责名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五)接受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

(六)协助专项资金的决算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专项资金收支核算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参与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控制;

(三)单独设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报销规定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控制和管理,及时准确反映项目资金运行情况;

(四)严格项目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管理制度监督专项资金支出,保证专项资金的有规范使用;

(六)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学校专业建设,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与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教学及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及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日常公用、对外投资、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抵偿罚款等与建设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须按照《济南大学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方案》、《济南大学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依照建设预算和建设进度进行支付。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报销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制。监察及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损毁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部门及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同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有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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