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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4〕209号)

发布时间:2014-11-05  点击:

济大校字〔2014〕209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大学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大学资金管理办法》和修订的《济南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济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年11月5日

济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唯一收费机构,对学校收费进行管理。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领购和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第三条 学校依据《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生按规定缴纳。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学生自愿选择,由计财处或计财处委托相关部门收取,收取的款项全部上交计财处。

第四条 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根据省物价局备案的相应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行学分制教育的本科生,按照《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期间,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及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保留学籍、转学、因私出国留学等,由本人持教务处开出的相关通知单,到计财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复学、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的,由本人持教务处开出的相关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登记手续后予以学习注册。

第十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调整及申请走读,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计财处根据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变动证明,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科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

(一)新生收费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于新生报到前7—10日,将新生名单提供给计财处。新生在报到前10日将缴纳款项存入省财政厅招标选定的银行卡中,省财政厅通过收费直缴系统划转新生学费、住宿费。没有划转成功的学生,可在报到时办理缴费手续。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正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费用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绿色通道”缓缴费(仅限学费、住宿费)手续。

(二)在校生收费工作:学生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将款项存入银行卡中,由银行统一划转收取。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收费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开学时,应缴清有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的,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计财处根据研究生处提供的学生信息,按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催缴应收取的学费等费用,并及时缴入计财处。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由计财处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当年毕业学生名单,逐班逐人核对缴费情况,将欠费学生名单发给各学院,催缴学费。离校时,仍欠费的,由计财处将欠费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以国家助学贷款缴纳费用的,计财处收到贷款银行汇入的资金后,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核实贷款学生的姓名、学号、贷款金额等信息,计财处负责导入学生收费系统,完成收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用于收取费用,发放补贴等,需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及时到指定银行补办新卡,并按照计财处的要求进行卡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收费的管理,主管学生、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主抓学生收费的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计财处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各学院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各学院领导对本院学生收费负责,组织、管理本院的学生收费工作,保证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按时完成。

第三章 考试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收取考试费的部门,要提前一周告知计财处,各经办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本着“成本补偿、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部门提出意见,于收取费用前两个月,办理服务性收费申请手续,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计财处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收取。

第五章 代收费

第二十四条 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

代收费的项目包括:教材、卧具、军训服、健康检测及医疗保险等。经办部门应于每年6月份,将代收费申请以书面形式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计财处。

第六章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进修生收费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收费按照《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进修生的学费,根据进修生和教务处签订的进修协议收取。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进修生收费的管理,计财处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进修生的名单收取学费。

第七章 自愿有偿培训收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承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应填写“济南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申报表”,经有关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计财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章 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性等其他收费,承办部门凭合同或协议到计财处交款,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根据《济南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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