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14〕31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因公出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因公出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4年3月3日
济南大学因公出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管理,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等部门< 山东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12〕16号)等文件精神,并依据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细则》的要点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因公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同意并使用财政经费的团组或个人的出访,包括学校组团出访、学院(部、处)组团出访、教职员工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学习进修、出国任教以及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指派的出国任务。
第三条 按照项目归口管理的原则,我校因公出国人员在出访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或人事处递交相关材料,由国际处或人事处负责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学校组团出访
第四条 学校组团出访的原则及程序
(一)学校组团出访是指校领导率团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的访问。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校组团出访的原则是因事定人、人事相符。
(三)国际处于每年11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学校组团出访计划、出访具体任务、团长及随团成员名单,并上报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研究确定。
(四)国际处将出访团组成员名单报学校纪委和组织部审核、备案。
(五)国际处将出访团组报学校审核。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六)根据出访计划,国际处于年初组织成立每个出访团组的出访工作推进小组,该小组须在团长指导下做好出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出访任务的推进工作。
(七)国际处负责在每个团组出访前三个月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并办理出访手续。
(八)国际处须在报批前通过学校网站公示出访团组及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五条 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开支和报销管理
(一)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年初将因公出国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中。国际处制定每个出访团组的费用预算。
(二)出国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访团组回国后,经团长签字确认经费开支情况,国际处按照相关规定于两周内办理报销事宜。
(四)学校及上级部门资助访学、留学,以及派出任教的,按照资助及派出单位对经费使用的规定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按照鲁财行〔20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出国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经费报销按照鲁财行〔2014〕1号文件的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及在外时间期限的规定和相关要求
(一)每个出访团组成员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
(二)出访团组在外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可分别增加1天。
(三)出访团组应配备具有相应外语水平的专职或兼职翻译。
(四)出访团组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在7日内上交因公出国证件和出访报告。国际处在15日内通过学校网站公布出访任务执行情况。
第三章 学院(部、处)组团出访
第七条 为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和全面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学校鼓励各学院(部、处)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组织出国交流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外国专家引进、留学生招收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部、处)每年12月份向国际处提出下一年度的出国访问计划,说明出访目标、任务、目的地、访问时间、经费来源和预期访问效果,国际处审核后报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学院(部、处)应合理规划和安排出访人员。处级干部出访须报学校纪委和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在15日内将任务完成情况和出访成果报国际处。国际处于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细则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学校根据各单位完成的国际合作交流的具体成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支持。
第四章 学校资助出国访学
第十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培养,我校资助教职员工出国访学。
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出国访学的申请人员须为我校教学科研单位在岗在编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学校工作满三年,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外语能力,近三年内没有国家(省)或校派访学经历。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考虑并重点资助:与自身的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有关的申报;学校优势、新兴、交叉学科专业领域的申报;各学院或部门推荐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以及我校亟待发展学科专业的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应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审核、选拔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对学校资助出国访学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并抄送国际处。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出国访学人员申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见附件。
第五章 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
第十七条 申请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须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际处审核。
第十八条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年度选拔简章及相关项目选拔办法,国际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国际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国际处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所需经费分别由山东省政府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相关规定拨款。
第十九条 申报“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培养项目”的教师须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拟定推荐名单。人事处将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后,由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返校手续并提交个人留学总结。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公派和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和回国手续程序见附件。
第六章 国家公派出国任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师申请出国任教,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际处审核,国际处负责将相关事宜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人事处和国际处备案后,申请人方可签约派出。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的工资、生活待遇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任教人员完成任务返校后,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或部门、人事处、国际处提交任教总结报告。
第七章 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级领导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须按照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厅局级干部因公出国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处级干部出国进行学术访问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须报学校纪委和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所进行的学术访问或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与本人或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出国进行学术访问人员或参加学术会议人员,须持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出访或参会经费来源,并由计划财务处对经费来源进行核实。经学院或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际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结束返校一个月内,访问人员或参会人员须分别向所在学院或部门及国际处提交会议总结报告。
第八章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
第二十八条 我校教职员工参加非我校组团的因公出访,均按双跨团组管理。参加双跨团组必须有利于促进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 我校参加中央和国家部委组织的双跨团组及省内双跨团组,随团人数不超过1人。
第三十条 我校不接受省外无出访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接受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第九章 出国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签署《因公出国团组保证书》。团长对团组的境外活动负责,并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交流、合作研究、留学进修及出席国际会议等对外交往活动中,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遵守的其它外事纪律见附件。
第十章 因公出国事宜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所需邀请信(函)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并具有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注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经费来源。邀请信(函)须用公函纸打印并由邀请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供出访报告或个人总结,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任务完成情况、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
第三十六条 在因公出国审批过程中,对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我校教职员工因公赴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文件参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国际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监察室 计划财务处 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