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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严禁公款私存、及时上缴因公收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4  点击:

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个人:

根据以往审计及各项检查的工作经验,高校极易存在公款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的行为,为此计划财务处201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财务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规定》(济大校字【2017】23号文),文件中明确规定:各部门、单位各种临时、零星收款由计划财务处与其共同办理,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存折,更不得私自使用该项资金。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各种赞助、捐赠款,外单位给付的折扣、手续费、业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要与有关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款项上缴学校,按规定用途使用和处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根据国办发【199529号《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第三条规定“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请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个人认真清理各自的收入情况,排查公款私存行为,自查自纠,及时到计划财务处上缴各项因公收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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